为进一步推进学风建设,鼓励在校大学生勤奋学习,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艰苦创业和面向基层的思想,把我校毕业生培养成为优秀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我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一、评选对象
我校本、专科应届毕业生。
二、评选条件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积极参加形势政策教育和学习。
2. 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3.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国家《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的要求。
4.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无补考课程,综合测评在同专业毕业生中居前20%。本科生在校期间获得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团干部”、“‘五四’青年奖章”、“优秀共青团员”、“暑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志愿者”表彰1次以上(含1次),或获得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团干部”、“ ‘五四’青年奖章”、国家奖学金、校长特别奖、十佳班长表彰2次以上(含2次),并通过全国英语六级考试;专科生在校期间获得上述表彰1次以上(含1次),并通过全国英语四级考试。
(2) 在校期间,在省级及以上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暨创业计划竞赛中获得等级奖的主要人员(省级竞赛前三名成员、国家级及以上竞赛前五名成员)。
(3)在校期间,在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须经过学校认定,认定工作须由申请者在评选工作开始时提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背景证明材料,学院审核后推荐报送至学工处,由学工处组织教务处、科技处、校团委等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4)服从国家需要,自愿到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
5. 符合以下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1) 担任过校级主要学生干部,并任职一年以上。
(2) 代表学校参加市级及以上各类由官方或权威性民间机构正式举办的艺术、文化、体育竞赛并取得较好成绩的人员:省市级竞赛前三名(或二等奖以上)的前三名成员;国家级及以上竞赛前六名(或三等奖以上)的前五名成员。
三、评选程序
1. 学院推荐。经辅导员提名,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讨论,决定推荐人选。
2. 学校审批。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学院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批,确定优秀毕业生名单。
四、评选时间
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一般在毕业学年的第二学期进行。
五、其它事项
1. 优秀毕业生的人数原则上控制在本、专科毕业生总数的5%以内。
2. 凡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的,由学校发给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统一进行表彰,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3. 凡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的,如在离校前因违纪等原因受到处分,或不能按时取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者,一律取消优秀毕业生资格。
4.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