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21世纪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为了适应学校创办国际著名、国内一流大学的目标,充分体现“因材施教”的原则,在确保总体教学质量不断提高的基础上,对部分学有余力或有特别发展潜力的学生实施导师指导下的柔性培养模式,探索在本科教育中培养出一批具备高综合素质的创新型人才,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了适应21世纪社会经济和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基础扎实、知识面宽、能力强、素质高,富有创新精神的专门人才,高等教育必须提高学生的全面素质,加强创新能力培养,注重个性发展。在全面优化培养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本科生导师制模式,充分调动导师与学生两方面积极性,通过完善学分制教学管理体制,使一部分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优化重组学习内容,更新学习方式方法,构筑更为优化和更具个性的知识结构,具备锐意进取的创新意识,较强的社会实践能力,为学生成为能适应21世纪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培养目标
本方案通过改革教学培养模式与教育方法,力求最大限度调动大学生成才的内在动力,通过导师的指导,使进入本培养方案的优秀学生在毕业时,除具备一般学生的基本条件外,在知识储备、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及个性塑造等方面具备较好的发展潜质,为造就未来高素质创新型人才打下基础。
进入本培养方案的学生,在导师指导下,通过本科阶段的学习,毕业时除达到一般本科生的培养目标,满足以下1-4项要求外,还必须具备以下5-12项中的两项以上要求:
1. 达到我校本科生教育管理的各项目标要求,日常行为规范符合高校学生行为准则,毕业时综合测评为优。
2. 必修课程平均绩点列同专业同年级的前1/3(不包括加分因素)。
3. 能正常通过导师指定和自主选修课程的考核,无不及格。
4. 体育成绩合格,毕业时身心健康。
5. 在校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文学期刊除外).
6.参加导师或由导师推荐的一项课题的研究,在有关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其中的部分工作。
7. 对某一学科的知识或知识体系有较为深入的钻研,并有独到见解和体会,对教师丰富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8. 完成对导师某方面学术思想或实践经验较为系统的总结,并经导师认可。
9. 在导师指导下,完成两门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边缘学科课程的辅修,成绩优良。
10. 在实践性教学过程中,所有见习、实习科目及毕业论文成绩均为优等,导师及有关专家认定其实践动手能力为优。
11. 为省级以上大学生科技发明或知识创新竞赛中获等级奖的主要人员。
12. 由学生本人提供,能反映其具备较强创新能力和动手能力的其它材料。
三.导 师
1.导师条件
(1)本科生导师须政治过硬,业务精良,热心学生导师工作。
(2)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有硕士以上学位的讲师。
2.导师职责
(1)指导学生制订培养方案,在确保培养对象顺利完成本专业必修课学习的前提下,指导学生设计选修方案,构筑更为优化和更具个性的知识结构。
(2)确保每周与培养对象相互交流时间不少于2小时,并每月填写谈话记录。
(3)对培养对象进行其它必要的知识和实践教育。
(4)对培养对象进行学期和年度考核,对不能完成培养方案的学生决定淘汰并增补新培养对象。
3.导师待遇
(1)享受本科生导师津贴,具体标准另定。
(2)本科生导师提出用于培养对象的必需经费,需提出书面申请,院本导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3)根据导师的敬业精神和培养对象的学习成效,每学年评选一次优秀本科生导师,给予精神奖励。
(4)对培养对象毕业后作出突出贡献的导师,给予特别奖励。
(5)培养对象失去培养资格,又未补充新培养对象时,其导师待遇自动中止。
四、培养对象
1.申请条件
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在修完第一学年学业后(至第三学年止),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获得心理测试支持者,可申请成为本方案的培养对象。
(1)具备获得一、二、三等奖学金条件者,且CET-4成绩达到425分以上。
(2)具备特别的科创潜力,经两位副教授以上专家推荐者。(须有相关证明材料)
每班申请人数不得超过班级总人数的15%。
2.培养对象的待遇
(1)被确定为培养对象的学生,各级组织将其列入学生骨干培养对象。
(2)能够完成当年培养计划的学生,在学年各项评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3)被列入培养对象的学生,毕业时必须修满所学专业基本学分。其中,必修课必须按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全部课程学分,限选课和任选课可在导师指导下重新设计。
(4)培养对象选修我校尚未开设的课程时,可到南京地区高校中听课,亦可以在导师指导下自学。
(5)在学年评优中优秀的学生,学院给予精神奖励。
3.培养对象的考核
院本科生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对培养对象按其培养计划每学期考核一次,考核等级为不合格、合格、优秀(优秀标准参见《经贸管理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培养工作先进个人评选办法》)。对不能正常完成其学年培养计划或有以下情况发生的学生,与导师共同决定终止其培养对象资格:
(1)因各种原因受到学校行政处分;
(2)必修课一门考试不及格或选修课2门考查不及格(重修成绩不在计算范围);
(3)出现严重心理障碍,经心理测试不能适应学习压力者;
(4)学期必修课平均成绩列入同年级同专业后1/2者;
(5)一学期内,未参加任何科创类活动或讲座。
(6)其他:如培养对象本人或导师提出中止培养计划等。
五、组织实施
1.学院成立本科生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和教学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负责本方案的具体落实。其工作如下:
(1)接受培养对象申请和导师登记,确认或调整导师和培养对象。
(2)审核培养计划,批办落实计划的所需经费。
(3)负责对培养对象的年度考核。
(4)审核发放导师津贴。
(5)审核优秀导师和培养对象,发放荣誉证书。
2.工作程序
(1)具备导师资格的教师,本着自愿的原则,每年4月向本专业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附个人简介及个人培养思路(包括对学生的个人要求),各院系学工办向学生公布导师简历及人才培养思路。
(2)具备申请条件的学生根据个人的志趣、爱好,在学院公布的导师候选人自主选择,并向导师提出书面申请及在校期间自我发展目标计划,经班主任签署意见后,交给导师选择。
(3)导师通过学生工作系统和任课教师初步了解学生情况,从申请对象中确定2-3名学生作为自己的指导对象。
(4)凡导师愿意接受的培养对象,由院学工办汇总后报院导师制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确立师生关系后,分别报学生处、教务处备案。
(5)培养对象确定以后,一周内必须在导师指导下,制订出在校期间的培养计划,师生双方共同签字,报院系导师制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每学期需按考核表上内容按时填写,期末交由本导领导小组审核。
(6)学院每年4~5月安排一次拜师仪式,由院工作委员会为导师颁发聘书,同时向全院公布导师和培养对象名单,以及往届学生的考核结果。
(7)每学年评选一次优秀本科生导师和优秀培养对象,给予精神奖励。对培养对象毕业后作出突出贡献的导师,给予特别奖励。
3.本方案自2005年3月制定,2010年4月第二次修改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