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班级、各位同学: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等有关通知,全国征兵时间为7月、8月进行征兵报名、体检、政审工作,9月1日批准入伍,9月5日起运新兵,9月30日征兵结束。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校在校大学生和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兵对象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和2015年应届毕业生。
二、年龄条件
男性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年龄为17至22周岁(1993.1.1-1998.12.31 出生);本科毕业、研究生毕业学生,年龄为17至24周岁(1991.1.1-1998.12.31 出生)。
女性普通全日制高校在校生及应届毕业生,年龄为17至22周岁(1993.1.1-1998.12.31 出生)。
三、身体条件
公民应征入伍要符合国防部颁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其中,有几项基本条件:
身高:男性4000px以上,女性3950px以上。
体重: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标准体重=(身高-110)kg。
视力标准: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经准分子手术后半年以上,双眼视力均达到4.8以上,无并发症,眼底检查正常,合格。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视力达到相应标准,合格。
四、报名方法和时间
学校报名时间:即日起至6月25日
报名方法:有应征意向的高校在校生和应届毕业生,登录“全国征兵网”(网址为http://www.gfbzb.gov.cn/)进行报名,报名成功后,自行下载打印《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和《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以下分别简称《登记表》、《申请表》),并于7月3日前将《登记表》、《申请表》交学校人武部(大学生活动中心317室)进行学费补偿代偿手续的登记办理。
五、优抚待遇(摘选)
(一)优先优待
1、大学生参军入伍除享受义务兵正常优待外,还享受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使用政策以及体检绿色通道。
2、国家资助学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二)选用培养
1、选取士官:
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大学毕业生士兵,首次选取为士官的,参照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有关规定授予士官军衔和确定工资起点标准,在地方高校学习时间视同服役时间。
2、士兵提干:
本科以上学历,入伍1年半以上,可以列为提干对象;根据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优先列为提干对象。
3、报考军校: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士兵参加全军统一组织的军队院校招生考试,年龄放宽1岁。
(三)复学升学
1、复学(入学):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
2、考试升学加分:
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3、政法干警招录:
各地拿出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培养计划的20%左右,用于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不再实行加分政策。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报名和录用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鼓励高学历退役士兵报考试点班,并适当增加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的比例。
4、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根据实际需求,每年安排一定数量专项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专项计划规模控制在5000人以内,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下达,不得挪用。
5、将考研加分范围扩大至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
退役人员在继续实行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的基础上,允许普通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四)就业服务
1、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在招录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
3、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拿出一定比例的工作岗位定向招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退役大学生士兵。
4、乡镇补充干部、基层专职武装干部配备时,注重从退役大学生士兵中招录;对返乡务农的退役大学生士兵,鼓励通过法定程序积极参与村居“两委”班子的选举。
5、 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发给经济补助,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
政策参考文件:参动〔2013〕69号、财教〔2013〕236号、财教〔2014〕180号、参联〔2010〕3号、参务〔2010〕734号、政联〔2011〕10号、政干〔2007〕389号、教学〔2013〕8号、中政委〔2014〕31号、教学厅〔2015〕3号、参动〔2009〕88号、国办发〔2013〕78号、国发〔2010〕42号、《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六、工作联系
联系人:何学建
联系电话:85811518
我校人武部
我校学工处
2015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