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开设新课程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5-05-15

一、开设新课程的要求

教师资格要求:

1.任课教师必须具有讲师及以上资格,担任过主讲教师,且教学效果优良;一门课由两名以上教师讲授时,均要建立课程教学小组;教学组长或课程负责人必须对教学质量负责;除已批准的讲课教师或个别试讲少数章节的新教师外,主讲教师不得私自请不具备讲课资格者代课。

2. 申请人在拟开课程所属的学科领域做过一定的研究工作或发表过相关论文、出版过相关著作。

课程要求:

1.该课程在我校未开设过并且符合教学计划培养目标的要求;

2.人才培养方案新增专业的专业及专业拓展类的课程;

3.学时较短、内容精炼、适合于全校各专业学生修读的任选课程。

二、开设新课程申报流程

1.开课学院组织教师申报开设新课程的计划;

2.任课教师应提前一学期向教研室提出申请,填写《我校开设新课程审批表》;

3.教研室组织审查申报教师的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实施方案;

4.教研室确认具备开设新课的基本条件,报学院审批;

5.经学院院长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

6.教务处审批同意并登记备案后通知学院落实所开设新课的建设和准备工作。

三、新课程试讲审核

1.各学院所开设的新课要组织主讲教师的试讲,对试讲要进行测评并填写《我校教师开设新课程试讲评价表》;

2.教务处于开课前将对学院新开课程建设情况、教学文件准备情况、主讲教师的试教情况等进行检查、评审,通过评审者准予开课;

3.各学院对所开设的新课程自开课之日起一年内应给予新课程考核。新开设课程的常规管理参照学校其它课程管理办法执行。

四、本办法解释权在教务处,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我校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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